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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处理结果:缓刑

刑事犯罪 缓刑

结果概述

(2025) 浙 0782 刑初 2231 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龚国军律师作为辩护人代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被告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16**** 元,相关资金账户被冻结。辩护律师提出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并适用缓刑的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10**** 元,退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处理要点

  1. 属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2. 请求从轻并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项目,涉及投资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次要地位;退出违法所得 16**** 元,对应账户被冻结至 2026 年 4 月 21 日;自愿认罪认罚。

代理身份:被告人辩护人

辩护思路:属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并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法院全部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10**** 元;退出违法所得 16**** 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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