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概述
根据 (2024) 浙 0782 刑初 1937 号刑事判决书,龚国军律师为跑分取现团伙其中一名被告人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该团伙专门接收银行卡,为上游转移犯罪资金,涉案流转资金合计 33 万元,部分行为人没有实际获利。辩护律师提出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从犯,坦白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法院予以采纳,对该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
处理要点
- 当事人属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
- 请求从轻量刑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多人组成团伙,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专门在本地开展接收银行卡、取现转移赃物的行为,多笔涉案资金共计 33 万元;部分被告人获取少量获利,部分无获利;认罪认罚。
代理身份:多名被告人中其中一人的辩护人
辩护思路:当事人属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请求从轻量刑。
处理结果:法院采纳从犯、认罪认罚辩护意见;对应被告人判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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