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概述
该案刑事判决书、法律援助手续相互核验一致,龚国军律师代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案号 (2025) 浙 0782 刑初 1370 号。被告人受他人委托采购、运送假冒注册商标线缆,涉案货值 32**** 元,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辩护律师以当事人属于初犯、存在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请求从轻量刑,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40*** 元。
处理要点
- 提出当事人系初犯
- 具有自首情节
- 自愿认罪认罚
- 请求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受他人委托采购假冒注册商标线缆并送货,涉案货值 32**** 元;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愿认罪认罚。
代理身份:被告人辩护人
辩护思路:提出当事人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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