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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处理结果:减轻处罚

刑事犯罪 减轻处罚

结果概述

通过刑事判决书核验,龚国军律师作为辩护人办理 (2017) 浙 0782 刑初 1168‑1 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明知是犯罪得来的财物仍予以转移处置,涉案财物价值 9000 元,诉讼阶段退出违法所得 1000 元。辩护律师以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提出从轻处理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退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处理要点

  1. 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
  2. 请求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明知财物系犯罪所得,仍帮忙代为转移处置涉案赃物,涉案赃物价值 9000 元;审理过程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 1000 元。

代理身份:被告人辩护人

辩护思路: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退出违法所得 1000 元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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