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盗窃罪一案
案由:盗窃罪
依据 (2025) 浙 0782 刑初 642 号刑事判决书,龚国军律师为盗窃案件被告人辩护。被告人多次盗窃在建工地电线,涉案数额较大,属于累犯,但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辩护律师提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2000 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10*** 元。
- 当事人当庭认罪认罚
- 请求酌情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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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盗窃罪
依据 (2025) 浙 0782 刑初 642 号刑事判决书,龚国军律师为盗窃案件被告人辩护。被告人多次盗窃在建工地电线,涉案数额较大,属于累犯,但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辩护律师提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2000 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10*** 元。
案由:诈骗罪
龚国军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办理诈骗案件。被告人伙同他人通过租车后抵押变现的方式实施诈骗,两台涉案车辆鉴定价值合计 134 万元,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就自首、认罪认罚提出从宽处罚意见被检察院采纳,检察院认定相关量刑情节后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
案由:开设赌场罪
龚国军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开设赌场罪的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开设赌博场所,涉案赌资至少 67*** 元,个人获利 1000 元,已经全额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以退赃、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理,检察院予以采纳,认定量刑情节后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
案由:诈骗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被告人出境加入境外诈骗团伙,在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个人取得提成约 30*** 元,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以当事人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请求从轻量刑被法院采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0*** 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30*** 元返还被害人。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信类跑分)
龚国军律师作为辩护人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多次组织银行卡账户接收、流转网络诈骗赃款,系累犯,庭审阶段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就认罪认罚提出从轻意见被法院采纳,综合全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30*** 元。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信类跑分,聋哑人被告人)
龚国军律师为一名聋哑被告人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提供本人银行卡转移电信诈骗资金,涉案流入资金 10**** 元,获利 4000 元,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全额退缴获利。辩护律师结合聋哑人身份、自首、初犯、退赃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并适用缓刑,全部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5000 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跑分取现团伙)
根据 (2024) 浙 0782 刑初 1937 号刑事判决书,龚国军律师为跑分取现团伙其中一名被告人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该团伙专门接收银行卡,为上游转移犯罪资金,涉案流转资金合计 33 万元,部分行为人没有实际获利。辩护律师提出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从犯,坦白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法院予以采纳,对该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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